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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款税金能否从工程款中扣除?
   发布时间:2022-12-20 10:12:23

实际施工人未提交材料发票,承包人开具材料发票,材料税金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



裁 判 观 点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并未约定材料款税金的负担问题,况且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材料款税金的负担亦不应认定为工程价款的范畴


相 关 案 例 



案号:二 审:2020)青民终154号


         再 审:(2021)最高法民申5463


裁  判  原  文

       二审法院认为,第二,关于《工程目标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材料发票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案涉工程购买材料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材料销售方并非五鸿公司或者杨某某,该发票涉及税金与双方无关,不应由杨某某承担。再者,五鸿分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杨某某,双方签订的《工程目标协议书》无效,材料发票条款并非工程价款支付条款,属无效条款,五鸿公司不能以此主张;即使该约定属有效条款,案涉工程已经约定了工程综合税金按工程总造价计算,而工程总造价就包括人工、机械、材料费等,前述本院认定的按3.38%计算的税金中已经包括了材料款税金,再由杨某某承担材料发票涉及的税金,属重复计算。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某应承担材料发票税金575151.5元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杨某某的此节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工程税金的计算与承担问题(一)材料款税金。第一,《工程量计算单》未对材料款税金作最终确认。虽然《工程量计算单》列有“材料发票”一项,但同时注明“税金以后细算”。这表明彼时双方当事人对于税金的金额和承担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二,材料款税金的承担没有合同依据。五鸿公司、五鸿青海分公司主张材料款税金影响工程成本,应由杨某某提供税金发票或承担相应税金。《工程目标协议书》第四部分“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2条约定“甲方有权扣、代缴国家规定的税金和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规定费用”,由于材料款税金不在五鸿青海分公司代扣、代缴的税金范围,因此,五鸿青海分公司与杨某某并未约定材料款税金的负担问题。况且由于杨某某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五鸿青海分公司的分包行为违法,导致双方签订的《工程目标协议书》无效。材料款税金的负担亦不应认定为工程价款的范畴,计算工程价款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执行。




 提      示         


分包或转包协议中,承包人应约定由对方提供材料发票,如不能提供材料发票,由对方承担材料税金。


文章来源:建工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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