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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25 09:06:51 农村宅基地18问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6.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7.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9.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0.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1.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2.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13.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14.“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15.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16.村民在出售、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民在出售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17.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18.“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 一、截屏打印

    将微信聊天窗口内的内容截屏后直接提交,或者打印后提交,是目前最常见的做法。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只要利用常见截屏程序,就能对主张的事实相关联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如文字、图片、支付记录等静态内容予以选定后复制。然而现实中很多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难以阅读,因此不管是截屏后以图片形式提交,或者打印后提交打印件,在保证符合证据三性的同时,建议还要注意以下三点:

    1.字迹清晰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或者复印件都最好能做到字迹清晰,保证易于阅读,以免需要再次提交。

    2.要素完整

    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应是未经篡改的原始数据,截屏前需要做好准备,尽量让微信聊天内容的各项要素均能在截屏中展示,对群聊内容进行截屏前打开“显示群成员昵称”按钮。此外,还应注意将重要的图片、文件等点开后再单独截屏予以提交。

    3.排列有序

    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按照时间顺序逐一从前往后整理整齐编好页码后再提交。

    二、录屏提交

    利用录屏程序将微信内容录制后提交,可以直观展示微信记录的内容,而且还适用于所有的微信聊天内容。不仅可以对文字记录、图片等静态信息进行复制,还可以对需要播放的语音、音频视频、微信转账和红包等信息进行复制。有些当事人还会采用时间戳这种新型取证方式。录屏具有成本低、易操作、效率高等优点,但是同时也具有内容冗杂等弊端。提交录屏文件建议注意以下三点:

    1.内容相关

    只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聊天记录才应被提交,并不需要展现当事人之间沟通的全部内容,避免出现太多的无关紧要信息。此外,也建议对录屏文件做书面说明文件,明确在录屏中某一时刻出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关键内容,并注明证明目的等信息。

    2.慢速拖动

    录屏时应以一般适合阅读的速度匀速上下拖拉聊天记录为宜。

    3.及时提交

    文件录制完毕应尽快通过网络提交。建议可以先了解一下可以上传的视频文件类型,直接以该类型录制,防止出现录制后不能上传的情形。

    三、现场演示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对方当事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的时候,需要提供储存聊天内容的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户现场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等信息。现场演示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原始载体

    现场应当演示保留在手机或其他终端设备上的未经删除或修改的原始聊天记录,需要按照指示完成清洁性要求后登录,展示双方的微信号、头像以及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并展示当事人之间的原始的聊天记录,包括文字、图片、语音等形式的信息。对于可以现场实时予以展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数据的有效性。

    2.恢复数据

    重装微信、主动删除好友、删除微信、更换设备登录等操作都会造成微信聊天内容丢失。如曾对微信聊天记录采用迁移或者备份的操作,也需要提供相应的佐证。而事后是否可以通过人工完全恢复微信聊天记录是存疑的。常有当事人一审时称微信聊天记录已经被删除了但是在二审中又表示找人恢复了,因在民事案件中很难通过其他手段来判断其真实性,如果没有其他充分证据可以佐证,该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存有疑点的电子证据。

    3.保护隐私

    在现场演示微信聊天记录时,还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泄露无关第三方的个人信息,还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等。

    四、身份证明

    1.己方身份

    在举证时,举证方证明微信聊天对方的身份之前,还应当证明使用的是己方的微信,很多当事人会遗漏这一个环节。一般在现场演示中,法庭会要求举证方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现场登录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的微信,展示当事人本人的微信账号,并展示可以证明其本人的信息页面,如手机号,证件、银行卡等,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的内容。

    2.对方身份

    如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其系微信聊天对象,举证方则还需提交微信聊天相对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即为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并可以通过如手机号码、收款账号等来予以佐证。但是,需注意的是,微信号才是微信账号的唯一凭证,可以通过微信号查询到使用者的实名认证信息,而且即便其曾更改,也可以通过向腾讯公司调查核实。而微信名字、头像、昵称、个性签名等对方都可以随时更改,备注名称和标签还是举证方可以随时更改的内容,因此只有前述内容是不能证明聊天对象的身份,举证方需要对对方身份进行补强。

    常有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或者出具调查令去腾讯公司调取对方当事人身份的相关内容。根据腾讯公司的调证指引,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内容包括微信的注册信息、注销信息、微信公众号的注册信息等;微信号绑定信息、解绑信息等、以及近5年的支付类产品的交易记录,等等。但是不能通过微信昵称查实名认证。

    五、有效质证

    如果涉及关键内容,强烈建议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同时段的微信聊天记录,更不能因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繁多而简单粗略一读即作表态认可或不认可其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因此,如当事人控制证据,有能力核实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却拒不提交,则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在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如果对方当事人如果提供了前述微信聊天记录,及时提供相反证据也是非常必要的。


    声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上海一中法院”公众号2024年6月4日推文,强烈建议阅读原文,作者:顾慧萍,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如有侵权敬请留言,联系删除或修改,此谢。



    更多阅读(杭州中院):

    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记录?

    1. 妥善保管原始载体

    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电脑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

    2. 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

    微信官方推出了名为“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

    1. 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

    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切记!仅仅提交微信聊天页面的截图是不够的!

    2. 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完整不间断,前后衔接,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切记!对方手机里也有同样的微信聊天记录,千万不要自作聪明!

    如何展示微信聊天记录?

    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

    很多当事人以为即使自己不小心清空了微信聊天记录,腾讯公司也能恢复或者提供备份,但事实上腾讯公司无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只能自己为“不小心”的行为买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

    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

    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必须保证完整,不能随意选择删除。

    最高法民一庭:电子数据(微信、短信等)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是各国普遍适用的一项规则,但由于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其在证明案件时,需要将数据编码转化为人们可以识别的形式,同时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快速传播,因此,在认定原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判断标准: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场合,电子证据的原件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应适当进行变通,因为上述环节中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并无决定性意义,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

    如果将转换形式视为复制件,会将相当数量的电子证据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之外,削弱其应有功能。因此,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在功能上均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因此,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出现截取、修改、删除、伪造等情形,法官可以依据以下情形考察电子数据副本是否可视为原件:(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副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副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正,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副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副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副本。

  • 又是一年高考季,

    万千学子蓄势待发,

    万千家长忐忑期待。

    在祝愿各位考生金榜题名的同时,

    也特别整理了几个高墙内的真实案例,

    以提醒各位考生和家长们在高考前后,

    多一分用心,多一处求证,多一点冷静,

    多一份对自己的保护。


    1高考没有捷径

    又是一年高考季,高墙内正在服刑的王某想到两年前自己在高考时做的“傻事”,至今都追悔莫及。

    入狱前的王某曾是某知名培训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关系,她认识一些特级教师,其中不乏高考出题的权威课题组成员。

    平日里,王某非常喜欢赌博,没有钱偿还巨额赌债的她,灵机一动想利用家长们望子成龙心切的心态骗取钱财。王某偷偷的告诉不少学生家长,孩子学习不好也不用太着急,自己有门道拿到高考真题,只是价值不菲。

    随着高考临近,激烈的竞争让家长和学生都变得越来越焦虑。当家长得知王某有办法拿到“真题”,他们没有任何犹豫,主动上交了“押题费”。

    就这样,王某在家长圈里名声越来越大,找她要“真题”的人越来越多,收到的“红包”也越来越多。

    拿到巨额“押题费”的王某,也有找过命题组的朋友旁敲侧击是否能透露一些题目,但都被回绝了。此时的王某并不甘心到嘴的鸭子就这样飞了,于是在网上拼拼凑凑了一些题交给培训班的家长们应付了事。然而,谎言终究有被戳穿的一天。

    曾信誓旦旦保证至80%“命中率”的题库最后却一道考题都没有压中,花了大价钱却落榜的学生和家长纷纷上门讨要说法,要求王某退还培训费。可此时的王某早已将“押题费”偿还了自己的高额赌债,只能躲在外地不敢回家。迟迟等不到王某现身的家长们,无奈之下只能愤怒的拨打了110报警。王某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

    2作弊产业链覆灭记图片

    2018年高考期间,任巧组织多名考生拍摄试题并联系赵某强、何某雨等人分工答题,再通过QQ、微信将答案传递给考生,形成一条完整的作弊链条。最终,任某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23万余元被没收;李某锟、赵某强等人因非法提供答案罪均获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3替考背后的黑色交易图片

    某地招生办工作人员温某、熊某等人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41名外省籍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成功报名高考,并引发4人替考的恶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认定四人构成玩忽职守罪,虽具有自首情节,但因后果严重,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5年5月14日下午,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邀请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与维权委员会,就律师执业风险防范与权益维护开展警示教育和深度交流。

    惩戒委委员李冀东首先对惩戒委的机构设置和工作内容进行了介绍,然后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中常见违规行为规定进行了逐条解读。让大家清楚执业的边界和红线。并对发生频次较高的违规行为,诸如违规会见、利益冲突代理、私自收费、虚假承诺等进行了总结和重点强调。

    惩戒委李东海主任结合近年典型案例指出,60%以上投诉案件源于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风险代理超限收费及庭外不当言论。他特别提醒:

    1、代理费争议占投诉总量近四成,每份合同必须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及终止条款;

    2、风险代理禁止适用于群体性纠纷案件;

    3、建立案件利益冲突检索机制,避免代理存在关联关系的案件;

    4、重大敏感案件需建立庭前预案,规范庭审言行记录。

    针对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维权委主任陈麒现场分享了典型维权案例——某律师代理异地案件遭遇会见障碍,经市律协与当地监管部门联动,48小时内即恢复正常会见权限。此外,维权委现场向全体律师发放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手册》,明确了受理事项,目前协会维权委已开通专用邮箱(sjzlswq@163.com)收集执业障碍线索。

    厚达律所于奉会主任结合投诉案例,要求律师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除了谨言慎行、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之外,别无他法。

    市律协惩戒委委员李玉红,市律协维权委委员张美玲,及律师、律师助理等参加了本次学习、研讨。


  • 4月22日世界法律日来临之际,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典惠民·法治同行"公益普法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免费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实际行动践行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本次活动由律所多名专业律师和实习律师组成普法志愿服务队,发放反诈提示单页,还免费发放精心编印的《民法典》便携本,就群众关心的诈骗识别和应对方法进行讲解。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们希望让更多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活动日发放《民法典》近百册,获得热烈欢迎。

    厚达律所将持续开展"送法进社区""法律大讲堂"等系列活动,推动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让法治阳光温暖每个角落。

  • 在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4月17日下午,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走深走实十周年"专题学习会。会议由律所党支部书记于奉会主持,全体执业律师及行政人员参加学习。

    于奉会书记在会议上强调,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十年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深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更要带头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将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融入日常工作中。

    会议重点解读了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职责使命。其他各岗位与会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发挥岗位专业优势开展国家安全普法宣传进行了深入交流。大家一致表示,要立足本职岗位,用实际行动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下一步,厚达律所将组织律师走进社区、学校、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普法宣传活动,为推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走深走实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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