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急快报|签收规则成退货刺客?手把手教你反杀!发生时间:2025-03-21 08:03:40
基本案情
原告柴某通过X网购平台以5900元的价格在被告森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A牌手机。在快递网点签收时,柴某发现包裹外包装破损,其中手机并非所购品牌且存在破损、无法开机的情况。柴某当即通过平台要求退货,但森某科技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协商无果后,柴某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5900元手机款及1000余元维权费用。
被告森某科技公司虽未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称:柴某已签收快递,其售后申请中上传的手机图片与销售商品不符;且柴某未遵守"本人签收"约定,未能提供完整开箱视频,故不同意退货退款。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判令森某科技公司退还手机款5900元并承担1000余元维权费用。该案完整呈现了消费者网购纠纷的维权路径,最终通过司法程序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电商交易中履约责任的认定标准。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原告购买的商品系手机,适用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原告在七日内申请退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在商品详情页“产品说明”处写“务必本人亲自签收并当面验货”“签收后风险转移,如包裹已签收或他人代签收视为本人签收,快递员离开后出现商品不符、外观问题等由买家承担,本店不予受理,敬请谅解。”属于格式条款。被告作出“非本人签收”排除退货权利的免责要求,应尽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说明义务、并在邮寄时作出特别要求以保证快递公司交本人签收。但被告既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也未向快递公司作出“必须本人签收”的要求,属于明显加重消费者的注意义务、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明显缺陷,应承担退款、退货的责任,故被告应退还原告购买款项5900元,原告将案涉货物提交法院,被告可到法院领取。原告因维权诉讼支出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查为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往返开支,属于合理支出,被告应予赔偿。
法官说法
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与普及,网购电子产品十分普遍。“亲自签收当面验货”是保证货物交付的有效方式,但如商家以此作为排除消费者退货的免责事由,则应尽到合理的提示和注意义务,如在消费者下单前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其确认、下单后在与消费者确认 购买信息时发送相关提示信息以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尤其是要对快递公司作出“本人签收当面验货”的要求,否则,该“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作为消费者,电子产品价值较高,为避免纠纷,在收货时应先检查再签收。遇到所收货物 “货不对板”或者“质量问题”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证据保存,如录制拆开包裹的视频、保留快递包装、截图保存购买订单等,尤其要注意“七天无理由退货”起算时间是自签收之日并非本人拿到货物之日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文章来源: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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