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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裁判梳理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11 09:04:54

一、背景导读


《公司法》第 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2022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 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该条例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据此可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通过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然而,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时,往往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或者转交由其掌管的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因此,若原法定代表人霸占职务,拒绝移交公司印章且不配合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怎么办?


本文梳理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裁判观点,以便总结在此类型“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应当注意的要点。为免疑义,本文聚焦股东为争夺控制权而提起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并不包括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请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之诉。




二、案例检索与分析


(一)检索结果



笔者通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关键词在公司类案件范围内进行搜索。使用 Alpha 等数据平台检索到近五年( 2018 - 2023 年) 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近千份(含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笔者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上海、浙江、内蒙古等地法院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汇总如下:


1. 韦某兵、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当事人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案涉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当事人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当事人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当事人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2. 王某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裁判要旨:王某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案涉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因王某廷并非案涉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则王某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王某廷对案涉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判断。



3. 歙某庆、李某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案号:(2019)浙民申1501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同时,章程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没有明确规定“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 金铭控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案号:(2019)内民终121号


裁判要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均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且申请主体应为公司,而非股东。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文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备案,更换营业执照等事项亦产生对外公示效力,现金铭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内蒙古金铭公司的股东,因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备案,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股东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仅指因公司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的登记产生的纠纷,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的变更登记,并不具有可诉性为由驳回金铭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5. 汝吾教育系统有限公司与枫勤 (上海)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案号:(2021)沪01民终6786号


裁判要旨:汝吾公司为枫勤公司的唯一股东,枫勤公司系汝吾公司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上诉人提出,2019年8月6日,汝吾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并出具针对枫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监事的免职书,任命并委派宋某为枫勤公司的新执行董事及新法定代表人、陈国某为枫勤公司新监事,而被上诉人未按上述决议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现上诉人据此提起本案诉讼,有诉的利益且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与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18033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在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及诉请上均不完全一致,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6. 陈某晶与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沈某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案号:(2021)沪02民终713号


裁判要旨:华衍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沈某华持股90%,其离婚后也并未对该股权进行分割,即使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仅指向股权价值,并非指股权所包含的表决权。并且,华衍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在工商登记显示沈某华持股90%以及未对股权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沈某华持有华衍公司90%的股权,并享有90%的表决权份额。

沈某华于一审中已提供其于2019年3月25日将开会通知交与陈某晶的现场照片,且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予以当场见证,可相互印证,而陈某晶虽否认其收到的系《股东会开会通知书》,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推翻沈某华主张的事实,故综合比较双方举证,可以认定两次《股东会开会通知书》已依法送达陈某晶。基于此,沈某华享有华衍公司90%的股份以及表决权,并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为华衍公司监事,在其与公司执行董事陈某晶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其作为享有公司90%股权的股东和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无不妥;沈某华在两份股东会决议上表决同意也表明股东会决议已经股东会多数决通过。


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华衍公司股东会决议以90%的表决权同意沈国元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并无证据证明沈某元存在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情形,故2019年1月21日股东会决议对沈某元的任命合法有效。案涉两份股东会决议的其他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7. 宋某鸣与北京誉高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案号:(2021)京03民终11665号


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某鸣要求金翅飞公司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登记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金翅飞公司章程的规定,认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金翅飞公司的自治事项并无不妥。故一、二审法院以宋某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宋某鸣的起诉正确。宋某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


基于上述案例检索结果,笔者总结了提起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相关要点:


首先,本文讨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若原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义务的,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


其次,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公司已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就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形成了有效的决议或决定。如公司无法通过意思自治进行变更,且除了提起诉讼外已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根据( 2020 )最高法民再 88 号、( 2019 )粤 01 民终 8692 号等案例的裁判理由,原法定代表人也有权径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最后,胜诉后可携带生效判决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总结与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 61 条第 2 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举例而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公司盖章仍然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结合《公司法》第 13 条的规定,只有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才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故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掌控着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因此,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必争之地”。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原股东与新投资人之间往往因为经营理念或股权变更等事由导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此时,相关主体应未雨绸缪,提前规划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意思表决机制,以准备或防范潜在的诉讼风险。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