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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借款逾期未还,出借人能否要求全部返还?发生时间:2024-02-05 02:02:14

借贷双方约定分期还款

但借款人始终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现借款并未全部到期

出借人诉至法院

可以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么?


案情简介

王某与胡某系同村邻居,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王某多次向胡某借款。后王某向胡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王某共收到胡某出借款项80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于2021年2月2日前最低还款5万元,剩下的欠款自2021年4月1日开始,每月1号还款金额不低于5000元”。但王某始终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胡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庭审中,胡某陈述双方先前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在出具借条前王某已偿还利息20万余元,胡某同意以该20万余元折抵借款本金,只要求王某返还剩余借款59万余元,并要求王某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欠胡某借款80万元,有借条、转账凭证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对于借款已经逾期的部分,王某未按约定返还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中尚未到还款期限的部分,因截至起诉之日,多笔还款期限已届满,王某始终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胡某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胡某表示对于前期王某已给付的利息视为返还借款本金,仅要求王某返还借款本金59万余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综上,胡某要求王某返还全部借款本金59万余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胡某借款594882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通过其行为表明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若当事人一方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预期违约事项为主要债务,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虽然借款尚未全部到期,但被告王某在多笔还款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始终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实质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支持原告胡某要求被告王某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王某应一次性返还全部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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