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欠款二审全胜,46 万租金 + 违约金全额支持发生时间:2026-08-13 05: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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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简要经过
1、出租方与第一承租方签订吊篮租赁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2、项目中途第一承租方退场,三方签转让协议:第二承租方承接全部租赁义务,两家公司对租金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全程由对方固定员工对接设备进场、退场、微信对账、沟通付款;
4、工程结束后双方线上核对,确认总租金、已付款,剩余四十余万尾款拖欠不付;
5、我方起诉后一审全额胜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二、对方三大核心抗辩,全部被法院驳回
争议 1:员工微信对账没盖章,不算有效结算
被告说法:
合同规定结算必须盖公章,微信表格、员工签字单据无效;对接人无书面授权,聊天记录有造假可能;出租方拆走设备,等于认可钱已付清。
我方主张 + 法院认定:
1、该员工全程对接设备验收、对账,两家公司一直按照他的沟通内容转账付款,属于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2、微信记录、设备签收单、银行流水、发票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线上对账是双方长期交易习惯;
3、拆设备前付清尾款” 只是付款时间约定,拆设备是正常履约,不能证明款项结清。
争议 2:转让协议写 “现金已付 51 万”,被告称租金早就结清
被告说法:
三方协议写明前期大额款项现金付清,叠加后续转账,租金早已付完,不存在欠款。
我方主张 + 法院认定:
1、被告拿不出现金取款、交付凭证,大额工程款现金交付不符合行业常规;
2、协议标注的现金金额,正好和被告后续分批转账总额一致,这笔钱实际是转账代付,不是现金;
3、若真有一笔现金付款,总付款会远超全部租金,被告却从没要求退款,明显不合常理。
争议 3:接手项目不用承担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
被告说法:
债务是接手过来的,原合同违约金对自己无效,且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太高。
我方主张 + 法院认定:
1、三方协议是整体承接全部合同义务,违约金条款对新承租方有效,两家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设备退场当日结清尾款,逾期就要算违约金;法院考虑法律上限,主动调整为一年期 LPR 四倍,合法合理。
三、 终审胜诉判决结果
1、接手项目的承租方十日内付清全部剩余租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从设备退场当日起,按一年期 LPR 四倍支付违约金,直到全款付清;
2、原签约承租方对全部租金、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我方当事人可找任意一方全额要钱;
3、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两家承租方承担。
四、本案胜诉 3 大亮点
1、打破 “无公章对账无效” 误区
完整固定微信原始电子证据,搭配纸质单据、流水发票形成证据闭环,两级法院均认可员工线上对账效力,同类案件可直接参考。
2、锁定两家还款主体,降低执行风险
厘清协议文字陷阱,拆穿对方借 “现金付款” 逃避债务的说法,保住连带清偿条款,当事人有两个回款对象。
3、一审、二审全线胜诉
被告上诉试图拖延还款,三项抗辩全部不被法院采信,判决完整保留我方全部债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