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仲裁)要旨归纳
杨世强律师团队代理企业方取得本次仲裁胜诉,仲裁委最终裁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者法律关系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核心裁判逻辑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具备人身依附性、规章制度约束管理、单位发放固定劳动报酬三大要件;本案作业人员自主组队安排工作、自行向组员发放酬劳,企业按项目结算承包费用,仅存在财产合作属性、无管理从属属性,不满足劳动关系法定特征;企业垫付医疗费仅为人道救助行为,不能反向推定劳动关系成立,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被仲裁委完整采纳。
二、案情简介
作业人员进场开展桩基打桩作业,作业期间因自身违规操作发生吊件坠落事故导致重伤,后续该人员提起仲裁,主张与我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此主张工伤相关权益。该桩基项目由我方当事人分包给该人员,按日结算承包费用,该人员自行召集 7 人小组、自主安排施工节奏、自行向组员发放生活费及报酬;事故发生后我方当事人出于人道主义垫付部分急救医疗费用。对方提交工友证言、转账流水、通话录音等多组证据,试图以用工场地、垫付医药费、现场作业事实佐证劳动关系存在。杨世强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梳理分包洽谈细节、施工管理模式、费用结算规则等关键事实,围绕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法律边界组织证据抗辩,最终仲裁委驳回对方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认定双方仅为承揽合同关系,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用工主体对应的劳动用工及工伤赔付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
1、法律关系定性核心争议:对方主张工地现场作业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我方主张双方是工程承揽合作,不存在管理从属的劳动关系属性。
2、管理从属关系认定争议:对方以在项目场地施工、企业垫付医疗费为由主张受企业管理约束;我方举证对方自主组队排班、自主分配酬劳、不受我方考勤制度管控,无劳动法层面人身依附性。
3、证据效力定性争议:对方提交工友证言、亲属收款流水、通话录音拟佐证劳动关系;我方逐一质证证人利害关系、款项性质为承包费、垫付医药费仅为人道救助,均不具备劳动关系证明效力。
4、事故责任关联争议:对方主张受伤发生在项目内就应由企业承担用工责任;我方举证事故系对方违规超重作业、安全措施不当导致,作业设备人员均不由我方管控,事故责任与我方无关。
四、案件办案亮点
1、精准区分法律关系,从根源阻断用工风险团队紧扣劳社部发〔2005〕12 号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抓住人身依附性这一核心判定标尺,清晰区分承揽合作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差异,跳出 “工地受伤 = 工伤用工” 的惯性认知,直接从法律定性层面胜诉,帮企业规避了高额工伤赔偿、社保补缴等重大潜在损失。
2、精细化证据质证,击破对方证据链漏洞针对对方多组证据逐项拆解:指出部分证人与申请人存在亲属利害关系、书面证言姓名存疑;明确亲属收款是代收承包费而非工资;通话录音仅能体现协商救治事宜、无法证明管理从属;人道主义垫付医药费不能作为劳动关系推定依据,全方位瓦解对方证据体系。
3、还原施工全流程事实,强化裁判说服力团队梳理项目分包洽谈模式、按项目结算承包费、作业小组自主管理分配酬劳、违规操作事发经过等完整事实链条,结合承揽合同法律要件论证,事实脉络与法律适用高度契合,仲裁委完整采信我方代理观点。
4、风险防控价值突出,形成同类案件示范经验本案胜诉不仅解决本次个案争议,更为建筑工程类项目分包用工划清法律边界:明确项目分包后自主组队作业模式属承揽关系,同时厘清企业人道主义救助行为不会被直接认定为用工责任,为后续同类工程用工合规、分包风险防范沉淀了可复用的实务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