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要旨归纳
我方代理涉诉企业一方,围绕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法定三要件精准抗辩,紧扣劳社部发〔2015〕12 号裁判标准,举证厘清案涉施工承包范围、用工主体层级,成功证明务工人员由包工头直接招录、薪酬与包工头约定、不受我方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劳动报酬不由我方发放,双方不满足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同时指出对方混淆工伤保险责任司法解释与劳动关系认定法律依据的法律适用错误,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驳回对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取得本案胜诉,案件受理费仅 5 元由对方自行承担,案涉伤者医疗费 44064.81 元为我方项目经理垫付性质款项,不构成劳动关系成立依据。
二、案情简介
务工人员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我方客户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后,该人员不服裁决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该人员主张:其跟随小包工头在项目工地从事喷漆工作,日薪酬 350 元,2016 年 11 月 2 日在工地不慎掉入下水道受伤,确诊右胫腓骨骨折,住院产生医疗费 44064.81 元由我方客户项目经理垫付,据此主张和我方客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法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对方提交工地照片、住院病案、未出庭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诉求;我方代理团队出庭应诉,提交施工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我方客户承包工程为对应地块综合楼外墙装饰工程,并非对方所述施工区域,同时从用工招录、薪酬结算、日常管理多维度举证双方无劳动关系特征。
法院经公开审理,最终判决驳回该人员全部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5 元由其自行负担;判决释明若不服可在送达后十五日内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核心争议点
1、事实层面:工作场地与用工归属争议。
对方主张受伤地点属于我方客户承包施工范围、其为我方客户提供劳务;我方举证承包工程范围与对方所述场地不一致,伤者系包工头直接招用,我方客户未直接招录、安排其工作,垫付医疗费仅为应急救助行为,不代表用工隶属关系。
2、用工管理与报酬支付核心要件争议
对方主张项目经理垫付医药费、项目存在包工头即可推定劳动关系成立;我方严格对照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抗辩:伤者薪资标准、结算方式均和包工头约定,不受我方客户规章制度约束、不接受我方企业日常考勤管理,我方从未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不满足事实劳动关系法定构成条件。
3、法律适用争议
对方援引工伤保险责任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我方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等同于存在劳动关系;我方精准厘清法律边界:该司法解释适用前提是已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反向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对方属于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错误,不能以此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证据效力争议
对方提交多份未出庭证人证言拟佐证务工事实;我方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抗辩,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薄弱,且证言指向作业区域与我方承包项目不符,无法达到对方举证目的。
四、案件代理亮点(我方胜诉核心优势)
1、法律定性精准,厘清法条适用边界
第一时间区分「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两套独立法律规则,直击对方法律逻辑漏洞,明确司法解释不能反向推定劳动关系成立,从法律根源瓦解对方核心主张,获得法院裁判认可。
2、紧扣法定裁判标准,要件式抗辩逻辑严密
严格依据劳社部发〔2015〕12 号劳动关系认定三大核心要件逐项举证抗辩,从主体招录、制度管理、报酬发放、业务从属四个维度层层举证,完整证明双方不具备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抗辩体系完整清晰。
3、精细化梳理项目证据,击破场地关联主张
调取案涉施工合同精准锁定我方承包施工范围,清晰区分我方施工地块与对方声称务工场地的差异,直接切断对方务工地点与我方项目的关联性,从源头否定劳务履职的基础事实。
4、证据规则熟练运用,削弱对方证据效力
针对对方大量未出庭证人证言,依据民事证据规则当庭否定其证据效力,同时指出证言内容本身指向场地与我方项目无关,全方位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5、厘清垫付款项法律性质,避免事实误判
明确项目经理垫付 44064.81 元医疗费属于应急救助行为,绝非企业发放劳动报酬、履行用工主体义务的凭证,避免法院因垫付行为形成劳动关系的不当推定,细节抗辩扎实到位。
6、全程程序把控到位,实现客户零用工确权风险
仲裁阶段抗辩奠定有利基础,诉讼阶段延续精准诉讼策略,两级程序均有效阻击对方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帮助客户彻底规避后续工伤赔付、社保补缴、用工追责等系列衍生法律风险,以极小诉讼成本实现企业用工风险闭环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