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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车在外,小擦小碰避免不了。很多人遇到交通事故,会首选“私了”的方式,觉得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但如果不区分情况就“私了”,不仅事情得不到解决,反而可能产生更多后续问题,以及不必要的麻烦。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私了”那些事~


    什么是“私了”

    私了:意思是指不经过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在交通事故中,“私了”一般指不需要交警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私下协商或者交警协调的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一些轻微交通事故(通常指未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是允许双方“私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此,在法律层面,自行协商(私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是合法有效的。


    哪些情况下不能“私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14、15条规定,以下这些情况不能“私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 事故致人伤亡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比较复杂,当事车主很难判断具体责任情况。首先需要做的是报警,以便及时抢救伤者。


    2. 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有争议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 和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与缺乏机动车牌照、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标志三者之一或以上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4. 和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

    指与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5. 致公共设施毁损的事故

    指事故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 无证驾驶或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驾驶证过期、失效或者没有驾驶证开车上路,需由交警判定具体是无证驾驶还是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


    7. 当事司机酒驾或药驾

    这是指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9. 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或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


    交通事故“私了”程序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 查看财产损失情况。

    2. 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

    3. 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

    4. 签订书面赔偿协议。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私了”流程注意事项

    1.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一定要拍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现场照片,留下证据。


    2. 如有人员受伤一定要及时送往医院,不可在事故现场就决定是否“私了”以及怎样“私了”。


    3. 根据伤员检查结果再判定能否“私了”,如果发现伤势较重不要选择“私了”,应及时报案。


    4. 伤员伤势较轻微,并且协商私了的,双方要签署《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其中应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事故描述,事故处理方法、检查结果以及赔偿金额等信息,签字按手印,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随意反悔。但若“私了”之后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存在重大误判的,可协商撤销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撤销后,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赔偿。一般保险公司都规定,事故之后48小时内如果不报案,则不立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及时上报保险公司,冒然“私了”,后续赔偿就得自掏腰包了。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私了”交通事故后出现争议怎么处理?

    1. 如果当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或赔偿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可以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但是,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队办案人员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事故证据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交通队办案人员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怎么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以下选取部分《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

    精简版

    《交管12123》当事人自行协商版本

    图片


    全面详细版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XXX,男,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男,身份证号码:_____ ,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 (小写:_____元)。
      二、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它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助交警机关处理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不得相互设置障碍。
      四、本协议签字合法有效后,乙方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造成甲方其它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 XXX交警大队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交警部门: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乙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20xx年x月x日x时x分许,xxx与xxx在xxx地点xx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xxx受伤(或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具体事实经过详见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以上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元。
      二、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终结后,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补偿事宜。甲乙双方的其他责任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三)


    甲方:_____,男,X族,X省X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 ,系_____ 号X车驾驶员。
    乙方:_____ ,女,X族,X省X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 ,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X车在XX市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XXXX(描述伤情)。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复查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四)


    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电话)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电话)

      年 月 日 时 分,XX驾驶小客车(内乘XX、XX)由西向东行至****市XX区XX与XX国道交叉口西***公里处时,车辆驶入路北侧与路树相撞,造成XX 抢救无效死亡。现驾驶人XX(甲方)与死者XX的***名近亲属(乙方)就XX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X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X日内汇入乙方X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X人后,由乙方X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XX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X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共X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X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X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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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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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住房,物业费始终是难以绕开的话题,那么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的某些行为真的合法吗?法官告诉你“真相”

    01

    房子没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法官说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02

    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法官说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漏水、渗水等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03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我不满意

    能拒交物业费吗?


    法官说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导致业主财物被盗,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管理明显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



    法条链接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

    没交物业费物业对我停水停电,合法吗?


    法官说


    不合法。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以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05

    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

    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法官说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06

    小区内违规停放的电瓶车自燃使业主

    遭受损失,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法官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7

     物业发的《用户手册》约定“业主违反手册

    规定,物业公司有权罚款”,合法吗?‍


    法官说


    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仅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它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具有处罚业主的行政权力,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


    但如果业主因不当行为构成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8

    买了二手房,原业主所欠物业费该我付吗?


    法官说


    对于所购二手房有欠交物业费的问题,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约定;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所欠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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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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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合同未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为公司行为

    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加之盖章问题的本质在于表明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应认定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所属公司应否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是先有合同条款后加盖公章,故加盖公章的行为除表明是公司行为外,往往还有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的性质。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的场合,则是先加盖公章后有合同内容。此时,务必要严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空白合同持有人确实具有代理权,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反之,仅仅根据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应按无权代理规则处理。


    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是否必须相匹配

    公章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原则上,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在最高法院(2014)民申字第1号陈某某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具有特定用途的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该观点总体可值赞同,但尚需追根溯源。之所以不认可超出公章特定用途的盖章行为的效力,本质上并非公章本身代表了某种意思表示,而是因为盖章之人缺乏代理权。反之,如果盖章之人确有代理权的,即便超出公章的使用范围,亦不宜认定合同无效。故公章须与文书种类相匹配的要求,并非绝对。即便考虑此种要求,实务中仍需要考虑交易习惯,尽可能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借款合同加盖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固然不太符合交易习惯,但如加盖的是财务章,似亦在情理之中。故在匹配度的认定上,还要根据通常的交易观念从宽予以认定。


    能否以涉案公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认定该枚公章是假公章

    司法实践中,公司通常以涉案的某一枚公章为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理由往往是与备案公章不符。公章的备案,既有公安机关的备案,也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就民商事审判来说,更多地涉及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问题。公司使用经备案的公章,即便该公章实际上已经废弃不用,只要相对人信赖该枚公章仍在使用的,法律就要保护此种信赖。要求相对人在任一交易活动中都去核查公章的真伪,是不符合交易便捷原则的,因此,相对人不应负有审核某一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的义务。故在公司使用备案公章以外的其他公章的场合,法院不能以相对人未尽审核义务为由,就认定公司的该枚公章为假公章,除非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枚公章确实是伪造的、废弃不用的公章。当然,相对人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公司使用的该枚公章,曾在此前的交易中或者在该公司与其他主体的交易中使用过等事实,证明该枚公章就是公司的公章。与公章备案相似的是预留印鉴。所谓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预留印鉴约束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对交易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在存款人预留印鉴的情况下,银行未尽审核义务,因向他人付款导致存款人损失的,应根据约定承担继续付款责任。

    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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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电影《孤注一掷》在各大院线火热上映。这部电影取材于真实案例,讲述程序员潘生、模特梁安娜等人被海外高薪职位所吸引,却被骗进境外网络赌博诈骗团伙,在犯罪团伙的精神和肉体的双重虐待下不得不为之卖命,害得许多家庭家破人亡,最终被警方跨国救援,犯罪团伙也被警方抓捕的故事。这部电影揭秘了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全产业链内幕,旨在提醒广大观众警惕电信网络诈骗。观众们不但可以欣赏到动人的故事情节和演员们精彩的演技,还可以学习到许多电影背后的法律知识。下面法官就为大家一一解析这些缅北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走起~


    我国对境外诈骗团伙有管辖权吗?

    许多观众在看到研究生顾天之因网络赌博诈骗陷入泥潭,债台高筑,情绪失控跳楼的一幕时都分外痛心。很多人不禁要问:“境外诈骗这么害人,我国能不能管?”


    答案是:我国有管辖权。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开展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缉捕和引渡等工作,以有力打击电信诈骗团伙,维护我国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虽然电信诈骗团伙设立在境外,但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的是我国公民,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影片中实施诈骗行为的程序员潘生、模特安娜均是我国公民,且被害人顾天之被骗金额达8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最低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有管辖权。


    另外,即使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是我国公民,但是系针对我国公民实施犯罪,公安机关也具有管辖权。例如,影片中陆经理管理的诈骗团伙还从当地招募了一些打手负责看守、殴打像潘生、安娜这些因求职被骗入诈骗团伙的人员。根据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对中国公民实施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等犯罪行为,在我国与境外行为地均认为构成犯罪,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有管辖权。


    但为什么顾天之的女友宋雨向警方报案后,警方没有立即跨境追捕呢?电影中的反诈骗专家已经作了解答:“你怀疑邻居偷了你的东西,但你不能闯进邻居家搜查,得有执法权才行。”虽然我国有管辖权,但是没有执法权,需要与当地有执法权的部门合作才能实现跨境追捕。


    对潘生与梁安娜的判决结果

    为何不同?

    影片最后,对潘生判决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梁安娜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一年。看到这里可能有些观众会疑惑,为什么他们都参与了网络诈骗活动,但判决结果却不一样?


    这是由于潘生从被骗入境外诈骗团伙的窝点后,就一直试图逃脱,其间多次遭遇殴打、虐待,且在后期还被打断腿,其生命安全一直处于危险边缘。潘生在犯罪分子的胁迫下,为了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帮助实施诈骗,同时,潘生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最终被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而梁安娜在明知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偷越边境来到缅北工作,在诈骗团伙中担任了重要职务,配合主要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其有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但她为警方提供了重要线索,在捣毁犯罪窝点时表现突出,也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加上其犯罪也有被犯罪团伙强迫的成分,且她回国后有悔过和从善之心,故法院作出相应判决。


    诈骗头目陆秉坤及其帮凶

    涉及什么罪行?

    陆秉坤是这部电影中的大BOSS,在他的指挥下,团伙骨干成员以境外高薪为诱饵引诱程序员和模特为其诈骗团伙服务,如有不从,轻则被毒打、关进笼子,重则被直接杀死。这个团伙以赌博为诱饵,引诱受害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陆秉坤属网络诈骗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网络诈骗集团累计诈骗数额为数千万元以上,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有被害人自杀等恶劣情节,可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范围内酌情从严惩处。除犯诈骗罪以外,如集团另犯有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洗钱罪等其他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陆秉坤的“小弟”,也就是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应根据各自所从事过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犯罪的处罚。比如,境外诈骗集团成员阿才为网络赌博诈骗招募大量模特,并带领招募人员私越国边境,此行为中无论是组织者还是越境者都涉嫌犯罪。境外诈骗集团成员阿才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安娜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另外,影片中犯罪团伙通过“水房”进行“走账”和“洗白”。“水房”是指诈骗团伙将诈骗环节和转账环节分离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窝点,是诈骗犯罪链条上负责拆分、转移诈骗所得资金的关键环节。犯罪团伙的这种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结伙以转移等方法予以掩饰、隐瞒,符合洗钱罪犯罪要件构成。参与洗钱的犯罪分子都将以洗钱罪遭到法律惩罚。


    还有,电影中很多骑着摩托车,拿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取现金的镜头一扫而过,这些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资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随着网络的普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量剧增,许多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但出售银行卡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同样构成帮信罪。


    结语


    电影中提到:“人有两颗心,一颗是贪心,一颗是不甘心。”破解诈骗最好的方法就是有一颗警惕心。在网络上交友、购物、资金结算时都务必要提高警惕,切勿因一时贪念落入骗子的圈套,一旦感觉有问题或者钱财有损失要及时报警止损,不要因为不甘心导致“沉没成本”增大。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听、不信、不转账,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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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机构凭借专业的中介服务、丰富的房产资源和海量的交易机会,成为房屋买卖双方的首选媒介。但由于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加上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各方利益的驱使,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跳单”现象。《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那么究竟何种行为才构成“跳单”呢?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4日,被告岳某与原告A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书》,约定:“承购方岳某通过代理方A中介公司购买位于某小区房屋一套,购房总价52万元,包含房屋更名费用,且承购方不承担维修基金。为表示购房诚意、促使合同成立,承购方预先支付5000元购房意向金,如出让方于2022年4月14日18时前同意合同约定的购房条件,则该代理方有权将在承购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意向金作为购房定金支付出让方,同时承购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方居间服务费5000元。”同日,岳某向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支付购房意向金5000元。2022年4月9日,岳某至A中介公司处商谈购房具体事宜,因房屋更名未落实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2022年4月11日,A中介公司退还岳某购房意向金5000元。2022年4月18日,王某在与岳某电话联系时,得知其已自行购买了案涉房屋,认为其行为构成“跳单”,应当支付《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书》约定的中介费用5000元,遂诉至法院。

    裁判意见

    嘉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岳某是否存在“跳单”行为。二、原告A中介公司是否享有中介报酬请求权。一、关于被告岳某是否存在“跳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跳单”行为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在本案中,因A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岳某的要求促使其与出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岳某遂要求A中介公司返还购房意向金,A中介公司对此知情并予以返还。此后,A中介公司从其员工处得知,岳某通过其他途径自行购买了案涉房屋,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岳某系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完成了该房屋交易行为,故对于岳某自行购买案涉房屋的行为,法院认定不构成“跳单”行为。二、关于原告A中介公司是否享有中介报酬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本案中,岳某与A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书》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岳某与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岳某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52万元(包更名费用、中介费用、维修基金)的总价款购买案涉房屋,而A中介公司亦自认因其未能促使岳某与出让方就房屋更名费用达成一致,导致岳某要求退还购房意向金的事实,并于2022年4月11日向岳某退还意向金5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履行及解除行为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A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岳某的要求促使其与出让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购房合同,岳某在接受A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过程中亦不存在违约情形或“跳单”行为,故A中介公司不得请求岳某支付中介报酬。综上,因A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岳某要求促成购房合同成立,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岳某确实存在“跳单”行为,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要求岳某支付中介报酬的诉讼请求。


    结语

    “跳单”,俗称“跳中介”,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房屋中介行业的行话,通常指在二手房买卖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与中介机构签订中介合同并享受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信息、交易机会或其他促使合同成立的媒介服务后,为规避或减少履行支付中介报酬的义务,绕过中介而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并未对“跳单”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进行审理。《民法典》施行后,“跳单”行为被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制。在认定“跳单”行为时,主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一、前提要件: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务

    判断是否构成“跳单”,首先要看中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及中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了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合同义务。在有多个中介人的情形下,尤其要准确判断委托人是否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以及接受了哪个中介人的服务。

    二、核心要件: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中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行为的关键。实践中,委托人为了增加交易机会,往往委托多个中介人而非某一家中介公司单独代理。因此,多家中介公司可能掌握同一房源信息,买方也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获知同一房屋信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需要综合判断中介人是否独家委托、委托人最终与相对方达成买卖合意是利用了哪一家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以提供服务的时间先后为标准,而应当结合提供服务的内容等具体情形,如果买方通过其他公开正当的合法途径获知同一房源信息,则其有权选择报价更低、服务更优的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三、行为要件: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房屋交易合同

    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有三种常见表现形式: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房屋信息告知其亲戚、朋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他人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综上,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促成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恪守中介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不应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又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进行交易,以实现逃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的不当目的。 

    “跳单”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中介方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此外,绕开中介方私下进行交易的行为还会增加房屋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购房者很可能“钱房两空”,最终卷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在时间、精力、金钱等方面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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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违反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调整违约金的认定

    ——刘某诉聂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主要体现对被执行人过错的惩罚,性质为惩罚性违约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调整规则,当事人以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酌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


    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下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与聂某合同纠纷案中,刘某与聂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聂某于2021年9月24日支付刘某10万元,于2021年9月25日支付刘某5万元,剩余款项、执行费于2021年10月30日付清;如违约,聂某支付刘某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刘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仅收到案款12万元,剩余本金33万元及利息等于2022年3月全部执行完毕。因聂某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刘某诉请要求聂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聂某认为,其虽然违反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已于2022年3月全部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债务,与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仅相差几个月,刘某据此主张10万元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调整。




    裁判结果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聂某支付刘某违约金10万元。宣判后,聂某不服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


    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的一种常见结案方式。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往往担心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与被执行人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从实际效果来看,有些执行和解案件,被执行人往往未按期履行,导致申请人恢复执行或者依据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新的诉讼。对申请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被执行人通常都会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并请求降低违约金,这就涉及到如何认定违约金性质的问题。


    自民法理论而言,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种。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也称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赔偿性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违约所确定的一种制裁,又称违约罚。两者虽都称为违约金,但也具有明显区别:一是两者功能不同。赔偿违约金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虽也具有一定惩罚性,但惩罚性不是主要目的。正基于此,赔偿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比如赔偿损失、违约定金等不能并用。而惩罚性违约金,主要体现其制裁性,可与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用。赔偿性违约金基于补偿性为主的功能,违约金应当参照守约方具体的损失情况进行增加或者减少,也即赔偿性违约金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而惩罚性违约金基于其制裁的功能则不适用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二是两者成立要件不同。通常来说,赔偿性违约金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构成违约,而违约责任原则上是一种严格责任,与违约方过错无关。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前提下,赔偿性违约金一般与过错无关,只要认定构成违约的事实,就可以适用赔偿性违约金。而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而,应当要求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甄别违约金性质进而判断是否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需要结合两者功能、构成要件的区别加以分析。从《民法典》规定来看,针对赔偿性违约金设定了一些规则,如违约金的调整、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选择等,故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性质约定不明,原则上应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解释该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进而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果一概将违约金性质解释为赔偿性,有可能会助长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对此,司法不应支持和鼓励,应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传递积极、诚信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6号指导案例对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应否调整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该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明确“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聂某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法定义务,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本身即具有过错,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其又允诺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但后续未按约付款,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主观上无疑具有恶意,执行和解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应解释为惩罚性违约金,不适用调整规则。同时,执行程序是实现当事人债权的最后司法程序,在面临当前法院执行难、个别债务人诚信不足等现状下,认定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不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有助于倒逼当事人遵守契约精神,进而积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从而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


    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下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与聂某合同纠纷案中,刘某与聂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聂某于2021年9月24日支付刘某10万元,于2021年9月25日支付刘某5万元,剩余款项、执行费于2021年10月30日付清;如违约,聂某支付刘某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刘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仅收到案款12万元,剩余本金33万元及利息等于2022年3月全部执行完毕。因聂某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刘某诉请要求聂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聂某认为,其虽然违反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已于2022年3月全部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债务,与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仅相差几个月,刘某据此主张10万元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调整。




    裁判结果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聂某支付刘某违约金10万元。宣判后,聂某不服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


    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的一种常见结案方式。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往往担心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与被执行人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从实际效果来看,有些执行和解案件,被执行人往往未按期履行,导致申请人恢复执行或者依据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新的诉讼。对申请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被执行人通常都会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并请求降低违约金,这就涉及到如何认定违约金性质的问题。


    自民法理论而言,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种。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也称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赔偿性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违约所确定的一种制裁,又称违约罚。两者虽都称为违约金,但也具有明显区别:一是两者功能不同。赔偿违约金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虽也具有一定惩罚性,但惩罚性不是主要目的。正基于此,赔偿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比如赔偿损失、违约定金等不能并用。而惩罚性违约金,主要体现其制裁性,可与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用。赔偿性违约金基于补偿性为主的功能,违约金应当参照守约方具体的损失情况进行增加或者减少,也即赔偿性违约金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而惩罚性违约金基于其制裁的功能则不适用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二是两者成立要件不同。通常来说,赔偿性违约金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构成违约,而违约责任原则上是一种严格责任,与违约方过错无关。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前提下,赔偿性违约金一般与过错无关,只要认定构成违约的事实,就可以适用赔偿性违约金。而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而,应当要求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甄别违约金性质进而判断是否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需要结合两者功能、构成要件的区别加以分析。从《民法典》规定来看,针对赔偿性违约金设定了一些规则,如违约金的调整、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选择等,故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性质约定不明,原则上应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解释该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进而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果一概将违约金性质解释为赔偿性,有可能会助长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对此,司法不应支持和鼓励,应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传递积极、诚信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6号指导案例对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应否调整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该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明确“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聂某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法定义务,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本身即具有过错,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其又允诺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但后续未按约付款,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主观上无疑具有恶意,执行和解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应解释为惩罚性违约金,不适用调整规则。同时,执行程序是实现当事人债权的最后司法程序,在面临当前法院执行难、个别债务人诚信不足等现状下,认定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不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有助于倒逼当事人遵守契约精神,进而积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从而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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